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资金信托;

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