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资金信托;
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资金信托;
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