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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当遵循合理分散原则,建立健全房地产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外,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满足以下集中度比例限制:

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信托业务实收规模的5%。

投资于单一房地产企业(集团)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20%。

通过非标准化资产形式投资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不得高于本机构房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50%。

信托公司还应当对本机构信托资金投资于单一房地产项目、单一地域等审慎设置投资比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