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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服务信托,不得有以下行为:

通过委托贷款规避本办法规定。

直接或者间接募集资金,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泄露因职务之便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从事或者协助信托当事人从事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