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四章 资产服务信托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资产服务信托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资产服务信托,应当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文件中载明信托事务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明确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方式和相关事宜。 信托公司应当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匹配性进行评估,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