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信托资金投资房地产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在2级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外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