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 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