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 第二十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