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第二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