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第十三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