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 第二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认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认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