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申请系统审批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系统设计、实施方案及审查论证意见;

系统承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系统建设和工程监理情况报告;

系统安全保密检测评估报告;

系统安全保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情况;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