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管理 第三十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管理 第三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在申请系统审批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系统设计、实施方案及审查论证意见; 系统承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系统建设和工程监理情况报告; 系统安全保密检测评估报告; 系统安全保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情况; 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