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原则上应当选用国产品,并应当通过国家保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国家保密标准进行的检测,通过检测的产品由国家保密局审核发布目录。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