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