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安全产品:
产品研制、生产单位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或者控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声明没有故意留有或者设置漏洞、后门、木马等程序和功能;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危害;
对已列入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