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