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