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