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2023年) 第九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并抄送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