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