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十八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