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 第六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一、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