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 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