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 第十八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