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保险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

保险集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保险法》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可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开户银行、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