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及中国保监会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合理确定董事会规模及成员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1/3。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