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银保监会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保险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
保险集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银保监会可以建立与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三方会谈机制,了解保险集团在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集团管控等方面的情况。
依据《保险法》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可以请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开户银行、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