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的下列机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或造成的损失足以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通过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保险集团实际控制或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的下列机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或造成的损失足以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通过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保险集团实际控制或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