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