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