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银行存款;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投资不动产;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