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