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