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