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