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