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
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
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