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