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

执行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其他相关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委托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