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24年) 第五节 投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节 投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对每只已投资金融产品开展持续跟踪,妥善保存跟踪记录与资料。对于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发生调整,以及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等发生可能导致其信用恶化的重大事件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金融产品管理人、进行调查、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等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