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设置相应的部门或岗位,明确相关部门或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金融产品投资业务不相容部门或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金融产品投资业务不相容部门或岗位至少包括:
信用评估及授信与投资执行;
投资决策与投资执行;
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与法律、合规、风险管理;
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与投资运营。
金融产品投资业务不相容部门或岗位至少包括:
信用评估及授信与投资执行;
投资决策与投资执行;
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与法律、合规、风险管理;
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与投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