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和投资基金情况,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保险资金投资情况;
投资合法合规情况;
异常交易及需提请关注事项;
资产估值情况;
主要风险状况;
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保险资金投资情况;
投资合法合规情况;
异常交易及需提请关注事项;
资产估值情况;
主要风险状况;
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