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权的上市、回购、协议转让及投资基金的买卖或者清算等。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入,也可以采取股权转债权的方式退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