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财产。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