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涵盖项目评审、投资决策、合规审查、投资操作、管理运营、资产估值、财务分析、风险监测等关键环节,形成风险识别、预警、控制和处置的全程管理体系,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全面防范和管理不动产投资风险。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