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治理完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审计体系、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健全。

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设置资产配置、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专业岗位。

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受托管理关联方保险资金除外。

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并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其中,受托开展间接股权投资的,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受托开展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的,应当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