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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根据托管资产类别、规模及提供服务内容,合理收取托管费用。

托管代理人履职过程中,因自身过错、疏忽等原因,导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损失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