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委托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整境外投资策略,不得继续投资或者增持无担保债券、权益类工具、不动产或者相关金融产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