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交易对手评估与选择机制,充分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评估信用风险,并跟踪评估交易过程和行为。

保险机构应当综合内外部信用评级情况,为交易对手设定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采用适当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