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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

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负债风险或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对冲未来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具体期限视不同品种另行规定。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