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2012年) 第三条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以对冲风险为目的,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